银监办发【2009】5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担保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有力推动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已成长为一个有活力的独立行业,得到中小企业、银行及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普遍认同。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印发了《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 2006 〕 259 号,附件 l), 明确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小企业融资业务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授信业务自主选择具备保证能力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规避在小企业融资业务中出现的风险。
2008 年 4 月 3 日 ,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银监会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银监发〔 2008 〕 15 号,附件 2) ,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
因此,银监会 2006 年 5 月 31 日印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6 〕 145 号,附件 3 )中,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请各银监局积极作好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宣传工作,及时将我会有关政策告知各级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也应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自主选择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相适应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 2006 】 259 号)
二、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银监发【 2008 】 15 号)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 2006 】 145 号)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